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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可以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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