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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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