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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 【回答】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9号)规定: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六等,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六)六等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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