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余票虚开被判八年,案解“未开票收入”的四大涉税风险及应对
发文时间:2022-05-30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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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有的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还有时会出现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情况,比如住宿业、加油站、餐饮业等行业,就会产生未开票收入。注意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企业的这部分收入也是经营者的应税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纳税。本文将与读者分析“未开票收入”的处理方式及其背后隐藏的涉税风险。


一、 “未开票收入”暗藏涉税风险

(一)销售中未对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导致进项税额较大,引发企业虚开行为。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在实际负责经营勇誉数码产品店、泾昊公司、昊天公司过程中,从安徽冠之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联泰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等上家公司大量进购三星、华为等手机和少量电脑及配件等电子产品,取得巨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委托董某1、汤某、董某2、魏某等人在合肥、南京等地手机档口市场批发销售及宣城辖区分销零售,聘用梅某1、万某等人在其经营的宣城实体店销售,安排童某收银及开具发票。因实际销售过程中开具发票销售数额较小,且张某未进行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导致三家公司产生大量进项税额留抵。张某为获取开票费用,在与受票方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或者仅发生小额业务情况下,为上海秋葳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裕昌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艾森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9家公司开具2017份价税合计共45878186.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受票公司抵扣销项税额。张某要求受票企业以对公账户支付开票金额,再通过张某、梅某1、万某、胡某1、余某2等人账户回流开票资金至杨某某、曹某2、李某1、徐某等受票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以应付税务检查。张某按照价税合计3.5%至6%不等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用,非法获利约1923659元。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张某的违法所得一百九十二万三千六百五十九元(含已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购买方不索要发票,企业不当处理“富余票“引发虚开风险。

企业如果在经营中出现购买方未索要发票的情况,即存在未开票的收入,因此存在“富余”的发票,但是如果企业未适当进行处理,则可能引发虚开的风险。2019年厦门税局公布了一则相关案例,案涉企业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器批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厦门税局经调查确认,案涉企业在2015-2016年期间低价处理库存回笼资金,由于购买方未索要发票,因此存在“富余”发票的情形。随后该公司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吴某,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4份,涉及总金额8721411.17元,税额1482638.83元,取得非法所得281908.00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0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以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增值税销售额,构成逃税罪

湖北吉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30日,因资金链断裂,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2017年4月和9月公司申报纳税过程中,安排代帐会计周某以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纳税逃避税款,导致与实际销售收入相差4861381.97元,少缴增值税合计人民币699643.29元,经云梦县税务局统计,2017年度吉某公司各项税种应纳税总额为人民币997152.98元,以上逃避税款数额占应缴税款70.16%。2018年6月19日,云梦县税务局对吉美公司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17日,杨某某补缴税款700000元。

最终法院认定单位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杨某某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 未开票收入应如何处理

(一) 企业必须对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

实务中,一些企业对于未开票收入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增值税申报只需填报开票收入,这种做法无疑时错误的。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除了包括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也同样包括未开票收入。不对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常见的情形如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向客户(特别是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收取款项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即便客户没有索要相关发票,企业也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二) 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申报增值税的时点应由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决定,当企业达到应当确认收入并产生纳税义务时,即便没有开票也应当申报纳税。对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 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 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三) 未开票收入的入账方式汇总

综上所述,企业的收入是否应当入账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来进行区分的,而是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对每一笔业务进行入账。因此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后期开具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四) 未开票收入为负数的处理方式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发票开具不及时或者月底来不及开票等原因,前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当月申报时只能先作为“不开票收入”如实申报纳税。而次月就前期收入补开发票时,需要将补开发票的一部分收入在“不开票收入”栏作负数填报冲减。而此种处理容易被税务机关视为申报数据异常,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对未开票销售申报负数。如果是当月对之前月份的不开票收入补开了增值税发票,企业可以在填制“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时,在“未开票收入”这行次填写负数。同时,企业应当填写申报说明备查。如果企业故意填写负数冲减销项税额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则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行政及刑事责任。

对于该问题,可通过一个例子加以解释。A企业于某月已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次月,企业对外开具相应票据,则在办理次月增值税申报时需要从销售额中减除上月已申报的100万元“未开票收入”。但是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应小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否则将会发生比对异常。例如,企业次月共开具300万元,减去上月已申报的100万元未开票收入,只应申报200万元。由于300万与200万元之间存在差异,就会发生异常对比信息,从而无法在网上直接申报。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在填制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时,在此行次填写负数,不过在填写同时需要申报说明备查,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


三、 “未开票收入“可能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  利用“未开票收入”的会计处理逃避缴纳税款

1. 构成偷税面临行政处罚

对于账目管理不严格的企业来说,容易利用企业销售但未对外开具发票的情况,少申报相关销售额,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但该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将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的调减、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后果。除去补缴税款的涉税风险,企业的该类行为也符合偷逃税行为的定义,存在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一般来说,在税收行政执法中,对于构成偷税是否需要存在主管故意的认定存在分歧。但是,在税总函[2013]196号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批复等文件中均认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系认定偷税的构成要件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证明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身上,但是企业如果希望更好的降低税务风险,纳税人要有意识的固定和留存相关材料以备未来证明企业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相关资料包括内部外部的支持材料、与税务机关合理交流的资料等。与此同时,企业也要注意与税务机关交流过程中的具体表述,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税务律师提供咨询、指导。

2. 构成逃税罪面临刑事处罚

逃税罪构成要件包括两类行为、三种手段、一种目的行为和两个情节要求。而企业利用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对账目销售额进行认为改动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如案例三中,企业虚构未开票收入的金额,以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而一旦逃税罪成立,企业及负责人将面临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二) “未开票收入”的不当处理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虚开的刑事风险

1. 企业忽视对于“未开票收入”的合规处理,可能导致进项激增。

一些企业由于实际销售过程中开具发票销售数额较小,如果不对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则可能会导致企业产生大量进项税额留抵。而很多企业向第三方买票便是出于企业抵扣销项税额的目的。如同案例一中的企业负责人张某便是在面对企业进项留抵数额较大的问题,铤而走险的选择了对外虚开的手段用于抵扣进项。由于企业对外开具的票据并不具备实际交易,且受票公司通常会将开票资金回流,因此易被税务机关稽查,从而引发企业的刑事风险。而如果企业对税务账目处理稍加留心,对于零售行业来说,并不会产生如此大量的进项税额留抵问题,也就无需将企业陷入虚开的刑事风险之中。

2. 企业违规买卖“富余票“引发虚开风险。

案例二中的企业不同与案例一,未开票收入的产生是由于购买方未索取相应票据,而如何处理多出来的票据便成为企业的新难题。案例二中的案涉企业则选择将富余票对外虚开,从中赚取手续费。虽然富余票的产生存在真实业务,但企业对外虚开的票据并无真实业务存在,并且由于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易被税务机关稽查,从而引发企业的刑事风险。因此提醒相关企业,对于企业发生的营业收入,即便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也应依法开具发票,切勿为贪图小利而引发更严重的涉税风险。


四、 企业对待未开票收入的风险应对

实践中,企业已入账销售收入但未开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出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给购买方;购买方未索要相关票据;购买方事后才要求补开发票。而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若忽视对于“未开票收入”的合规处理,可能导致企业出现进项激增,或者“富余票”的情况。因此我们就相关问题为企业提供一下建议。

(一)加强企业账目管理,合规申报未开票收入

合规合法申报相应的未开票收入并非难事,但需企业重视相关处理及申报的及时性。如果相关管理层或财税人员忽略相应处理,可能造成企业出现进项激增,或者“富余票”的情况。因此,企业应重视在经营中相关收入的记录,在申报时适时提供相应证明,确保申报合规合法。

(二)确保业务真实,远离刑事风险。

一旦企业产生了“富余票”情形,也不能在没有真实业务支撑或者在与真实业务不符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开具发票。一方面,税局往往通过查合同、发票、上下游、资金就很容易查出利用“富余票”敛财的情况,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面对有“富余票”情形的企业也应有风险意识。第一,如果企业存在未开票收入,一定要根据实际销售额将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合法纳税;第二,企业坚决不能买卖“富余票”,切莫为了虚开的利益因小失大,导致企业被罚款、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相关负责人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稽查,及时化解风险。

一旦纳税人面临税务机关的稽查,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核实。如情况属实,不存在涉税风险的,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不影响正常开具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原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收款或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会产生未开票收入.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项交易开具发票,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从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小结

“未开票收入“时企业在经营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但是不当的处理却会使企业面临不小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应在日常的经营中注重相关问题的处理,熟悉相关会计处理的要点,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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