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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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