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限缴[2021]0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发文时间:2021-08-13
来源:社保限缴[2021]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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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580312X)


  经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琼劳人仲裁字[2017]第2号)的裁决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琼01行终70号:潘***(身份证号码:46002***042X)自2005年8月22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现经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查核定,潘金玉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为16969.92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8186.9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6720.40元;失业保险费882.64元;工伤保险费294.20元;生育保险费885.78元),以及利息2096.10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1年06月30日),滞纳金17496.11元(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02月20日),核定应补缴合计36562.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解缴上述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欠缴费款的次月至解缴费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如对税务机关做出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的,又不履行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你单位如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补缴上述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的核定有异议或者不服,可依法向其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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