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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反映的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调查后属实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一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规定: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属于严重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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