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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8年第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甲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至商品房交付的当月止。商品房购买者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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