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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 【回答】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电梯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房屋内部的附属设施,在会计核算中,往往是与房屋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计算房产税时应当计入原值。但是,房屋外部的附属实施,例如,围墙、停车场、水塔、游泳池、喷泉等,虽然会计上也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但由于不符合房产的概念,不计入房产税的原值。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如更换中央空调),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如更换水龙头),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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