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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卡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选择对应编码,“优惠类型”选择“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
2.售卡方开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对应的收入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3.客户中途退卡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开具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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