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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47号)规定:“三、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六要求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定期对税款抵扣台帐记录的购进产品的税款抵扣凭证号码、数量、金额与纳税人申报资料留存的税款抵扣凭证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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