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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款,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因此,精装修住房的装修费用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精装修住房以合同中规定的房屋总价款为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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