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享花公司以省属国企XX建工集团名义投标并命中甲项目。宜享花公司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向XX建工集团提报资金支付计划,XX建工集团在审核通过后将该笔款项拨付至与其合作的QPWL劳务公司(QPWL劳务公司向XX建工集团开具发票);但实际发放方则是AH省的一家人力公司。问题:宜享花公司、XX建工集团、QPWL劳务公司、AH省的人力公司这四家企业分别进行怎样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5-7-18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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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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