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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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