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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第一步,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小王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第二步,满12个月后,将甲公司存续分立为新的甲公司与新的乙公司,老王与小王对两家新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同;第三步,再满12个月后,老王将持有的新的乙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小王,小王将持有的新的甲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老王,这样,老王获得新的甲公司全部股权,小王获得新的乙公司全部股权。这样操作,可以免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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