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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章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办理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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