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排污权出让收入?
发文时间:2025-8-30
来源: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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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定义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二)历史沿革

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印发,要求试点地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

2015年,为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对排污权出让收入出让方式、征收标准、费款用途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020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有关具体征管事项。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

3.《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三、征收缴库

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为排污权出让收入缴费人。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四、征收标准

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五、预算管理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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