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一)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发文时间:2022-07-2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1808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六)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5.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评析:一般纳税人的“当期”与“追溯”风险

  今年第2号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当期”与“追溯”简直堪称一个乾坤倒转。

  简单来讲:

  第一、某月连续12个月超500万,则从该月开始升一般纳税人;

  第二、若补计前期应税销售额,导致某期超500万,则从该期一般计税,需要逐期调整更正申报。

  半夜了还有人追问我:蓝老师,这种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一般计税,以及达标当期一般计税,合理吗?“这样是不是太残忍了?”

  先不说合不合理,但这是合法的。

  《增值税法》直接给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所以一旦某期超过500万,则该期就不能算小规模纳税人了。所以,超标当期就立即丧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是合法的。

  并且,以前年度补计增值税销售额,显然也是增加了销售额,追溯调整有法可依。

  之所以有人觉得这个规定太颠覆性,甚至用上了“残忍”二字,我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没想到税务总局这次会如此严格依法征管;

  第二、现实中的会计只会以票控税,基本做不到严格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额。

  只不过,问这话的是一个中介,我说你又不是纳税人,不是税务环境越严苛,你的生意越好做吗?扯什么“残忍”二字呢。

  我是个法制癖,对我来讲,我希望100%的政策规定都必须严格依法。

  当然,合法归合法,但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

  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不是一个优惠的问题,而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虽然征收率低,但进项不能抵扣。所以,从理论上抽象的讲,不能认为哪种方式有利于纳税人,哪种方式有利于税务局。

  只不过,这种“当期”与“追溯”之下,会导致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大幅度增加。

  未来,某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去年7月被追溯成一般纳税人,将导致去年7月起的所有销售额一般计税,以前按3%申报的增值税必须追溯调整为13%,将导致什么?将导致他的客户笑得合不拢嘴,相当于天上掉下块净利润啊!

  客户说: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红冲掉再开13%。

  这边说:如果不涨点价给我回点血,交了税也不给你开13%的票。

  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就制造出来了。

  既然如此,这算不算合同履行中的重大情势变更?当初合同约定的价格要不要调整?以后签合同定价格时要不要多留些算计的心眼?律师们打官司的生意也会兴隆一些。

  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基本恒等式。税务局从销售方确认的额外销项税额,会转化为客户的进项税额,除了导致不同税务局间多收点钱和少收点钱之外,剩下的影响就是导致已履行的价格因税收原因异常波动。

  当然,以上是基于税理的抽象分析。实务中,大量小规模纳税人面对的是自然人,自然人无抵扣进项的权力,所以,追溯后13%的销项不会被抵扣,这样的政策确实会多收钱。

  但税制显然不能以多收钱为目的,建立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才是《增值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目的。现在看来,《增值税法》第九条与第一条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啊。

  附:

  《增值税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增值税新政下小规模纳税人最严重税务风险!

  在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面临的最严重税务风险是:在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后未能及时、主动办理登记,这将直接触发纳税身份被强制转换、生效日期被追溯以及相关税务处罚。

  一、风险要点分析

  1、身份被强制转换与追溯调整

  具体表现: 超标准后未在次月申报期内主动登记。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强制将其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后果: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将追溯至销售额超过标准当月的第一天。需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如13%、9%)对追溯期的销售收入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差额。

  2、因查补、更正销售导致“被动超标”

  具体表现: 因税务稽查、自查补报或申报更正,调整了以前月份的销售额,导致重新计算后年销售额在过去的某个时点就已超过500万。

  后果:必须在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生效日期同样追溯至最初超过标准月份的1日,并对整个追溯期进行复杂的更正申报和税款清算。

  3、违规“拆分”避税引发严厉处罚

  具体表现: 为避免超过500万标准,将业务人为分拆到多个关联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后果:若被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如平台交易、资金流水)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主体,将合并计算销售额,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可能被定性为偷逃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

  4、税负与合规成本可能大幅增加

  具体表现: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若企业进项抵扣不足(如以人工、轻资产运营的服务业),实际税负可能上升。同时,会计核算、发票管理要求显著提高。

  后果:直接侵蚀利润。合规成本(如聘请专业会计、升级财务系统)增加。

  二、应对与规避风险方法

  要规避上述风险,你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平时做好自查,确保全部销售收入均已按时、足额申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未申报、视同销售收入漏申报、收入延迟确认(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等问题。

  2、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实时或按月或按季监控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额。可设置450万元左右的预警线,评估转为一般纳税人对税负、定价策略、业务模式、利润、现金流等影响,提前规划,比如超过预警线开始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标时作为普通发票用,超标登记后可抵扣进项税额)。

  3、审慎评估“超标”影响:预计销售额将超标时,需综合评估:客户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开具)、自身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的比例,以及财务核算能力能否满足要求。

  4、切勿进行违规“税收筹划”:单纯为避税而分拆业务风险极高。任何组织架构调整都应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独立的业务实质。

  5、主动沟通与及时申报:一旦销售额超标或预计将超标,应立即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按规定时限(超标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登记,避免被强制认定和处罚。

  总而言之,新制度的核心在于强化了纳税人的主动申报责任和税务监管的追溯能力。最关键的行动就是密切监控销售额、主动合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