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业务协作款财税处理应区分情形
发文时间:2022-07-29
作者:曹远战 曹琛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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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公司等进行业务合作,是一种常态。在业务完成后,律师事务所向合作单位支付的业务协作款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一直很受关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基于此,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准确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双方合作“五五分成”

  甲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5月接受A公司委托,承办一项涉税行政复议诉讼业务。由于业务涉及涉税专业问题,经委托方同意,委托方、甲律师事务所与乙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甲律师事务所和乙公司共同承接此委托事项。相关协议约定,委托方共支付甲律师事务所10万元(含税)服务费,由甲律师事务所与协作方乙公司“五五分成”(假设协作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结合合同判定是否属于“业务协作款”

  根据财会〔2021〕22号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在负债类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的除外)。律师事务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应包括与业务协作方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

  从上述规定来看,律师事务所如果“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那么,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不应通过“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而是计入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也就是说,是否构成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协作款,是律师事务所后续财税处理方式的关键。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根据委托协议的具体约定条款来进行判断。如果委托协议签订时就明确,以律师事务所为主,联合其他专业机构或个人共同完成业务合作,那么,律师事务所就应该通过“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应支付给协作方的款项;如果在签订委托协议后,律师事务所为了完成委托事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支付的款项就应该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举例来说,如果甲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事项后,因某一具体法律问题单独委托乙公司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并支付其服务费1万元,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情况下,甲律师事务所发生的这笔服务费,应属于律师事务所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购买的服务,不应通过“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而应该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支出。

  本案例中,委托协议中已经明确,由甲律师事务所与乙公司共同完成业务合作,因此,甲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业务协作款,应通过“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票制结算方法下的财税处理

  根据委托协议的具体约定不同,结算方式可以分为一票制结算和两票制结算。

  一票制结算方法下,甲律师事务所收取全部服务费10万元,并向委托方A公司开具一张价税合计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然后再按照约定将款项支付给乙公司。

  甲律师事务所收到A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10万元时,应借记“银行存款”10万元;将应支付给乙公司的业务协作费(不含增值税),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乙公司”4.717万元[10÷(1+6%)÷2],同时按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717万元;按照开具发票的总金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0.566万元[10÷(1+6%)×6%],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566万元。

  然后,在向乙公司支付业务协作款并收到其开具的发票时,律师事务所应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乙公司”4.7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83万元[10÷2÷(1+6%)×6%],贷记“银行存款”5万元。

  乙公司收到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7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83万元。

  两票制结算方法下的财税处理

  如果采用两票制结算,A公司虽然直接将服务费10万元支付给甲律师事务所,但将取得两张发票。一张是甲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另一张是乙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这种情况下,甲律师事务所和乙公司分别在其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甲律师事务所收到全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10万元,同时,按应支付给乙公司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乙公司”5万元;按减除业务协作费后的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按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717万元,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83万元。

  然后,凭乙公司开出的收据或开具给委托方发票的复印件,支付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乙公司”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万元。

  乙公司在收到甲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7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83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委托协议采用一票制结算还是两票制结算,律师事务所对业务协作款的收入确认,都应采用净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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