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2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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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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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个人换购住房需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纳税人什么时间内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例1:纳税人小周2022年12月出售了一套住房,2023年7月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一套住房,由于小周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故符合政策规定的时间条件。

二、纳税人退税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其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时,按照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例2:2022年12月,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定小杨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若小杨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150÷240×4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三、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的,纳税人应如何计算自己的退税金额?

对于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同持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例3:小李和小马共同持有一套住房,各占房屋产权的50%。2023年1月,两人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住房,各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同年5月,小李在同一城市以150万元的价格重新购买一套住房,小李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200×50%=100),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其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万元。

同年7月,小马和他人在同一城市以200万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小马占房屋产权的40%。小马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200×50%=100),新购住房金额为80万元(200×40%=80),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100×2=1.6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如何确定出售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的时间?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预填上述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与缴税时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标注的时间进行核对。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纳税人可以依据房屋交易合同据实填写。

五、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为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提供了哪些服务?

为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推出一系列服务举措。一是简化资料报送,提供预填服务。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需携带的资料,主要用于纳税人核对申请表信息,税务部门只留存新购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二是根据系统预填、纳税人填报并确认的相关信息,自动计算应退税款。三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提醒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申请退税、享受税收政策。

八、纳税人享受了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后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的,已经获得的退税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纳税人逾期缴回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将通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共享信息,加强退税审核和撤销合同后缴回税款的管理。

九、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还应当注意什么?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旨在鼓励居民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如实申请,认真填写并核对申请表,对填报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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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价外费用这个词,如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包装物押金、代收的政府性基金等等,到底哪些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税,哪些又能直接剔除呢?下面,跟着申税小微一起了解下价外费用相关知识点吧!

  一、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以下内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TIPS: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价外费用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注意: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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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精心策划的资产重组倒在税务“实质课税”原则之下

近日,山东黄金(600547.SH)因一起数年前的无偿划转探矿权交易,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高达7.38亿元。此案绝非简单的税务违规,而是一起典型的、在复杂资产重组中,企业税收筹划的“形式合规”与税务机关的“实质认定”之间激烈碰撞的案例。本文将深入拆解其交易结构,剖析其税务处理被否的技术性根源。231ce684063cc59db27629f7489054c3_8574d9fc4c2c2d089474132be49b835d.png

一、 交易链条复盘:一场环环相扣的税务筹划

  山东黄金的操作并非盲目,而是一条逻辑清晰的筹划路径:

  股权收购先行(2021年):山东黄金莱州公司先后以0.48亿和20.34亿收购了持有探矿权的章鉴公司和鲁地公司100%股权。这一步是关键前提。通过股权交易,将潜在的“资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

  技术点:若直接转让探矿权,章鉴和鲁地公司需就增值部分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而股权交易下,章鉴的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后离场;鲁地的母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则可能利用自身亏损消化股权转让所得,整体税负可能大幅降低。

  无偿划转核心资产(2021-2022年):两家子公司随后将核心资产——探矿权,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母公司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此步旨在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关于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目标是实现划转环节的所得税零成本。

  吸收合并收官(2023-2024年):母公司对两家已成为“空壳”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最终将其注销。此举完成了法律实体的精简与资源的最终整合。

  二、 筹划溃败的技术性析因: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何被否?

  尽管交易链条设计精巧,但其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要件上,存在多处可能被税务机关挑战的“硬伤”。

  1. 划转对价与资本公积的“会计暗礁”

  根据109号文及配套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母公司应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关键问题:探矿权作为核心资产,其公允价值极高而账面净值极低。子公司在划转时,冲减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很可能远低于划转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会导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巨额负数(资本公积为负)。

  技术争议:这种会计处理在技术上是否成立?税务机关很可能认定,在划转前,子公司账面上应有大额股东往来(负债),应先完成“债转股”,夯实资本公积后,再进行划转。缺少这一步骤,整个划转的会计基础就显得非常脆弱,不符合“按账面净值划转”的良性前提。

  2.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认定与后续合并的悖论

  109号文要求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表面合规:山东黄金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此条,因为探矿权划转后仍在集团内持有开发。

  实质挑战:然而,在划转完成后仅1-2年,母公司便迅速吸收合并并注销了划出方子公司。这一后续操作,虽然与划转本身分属不同行为,但向税务机关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此次资产整合的最终目的就是消灭法律主体,这与“持续经营”的精神存在内在冲突。税务机关可能从整个交易安排的“连续性”和“最终目的”来审视,认定其商业目的不纯粹,包含了过强的税收驱动。

  3. 计税基础承继的长期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划入方(母公司)承继的是划出方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低账面净值)。

  风险暴露:一旦该处理被否定,划入方不仅不能在划出环节确认损益,其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能按公允价值确认。这意味着,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持有的这些探矿权,在未来开采计提折旧或最终转让时,其税前扣除的成本基数将非常低,从而在未来产生更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次补税,只是为过去的交易买单,而计税基础的锁定,则是一把悬在未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 会计处理疑云:分步收购下能否评估调账?

  文档中引用的一个会计细节,同样值得深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性”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时,被购买方“可以”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自身报表。山东黄金通过分步收购达成100%控股,子公司自身报表不应进行评估调账。

  影响分析:如果子公司在被收购后,未将其持有的探矿权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那么后续“无偿划转”所依据的“账面净值”就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数值。这虽然不影响划转本身的会计处理,但使得整个交易在集团合并层面和税务层面,资产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严重背离,进一步加剧了交易的税务风险。

  四、 结论与启示:形式合规已不足够

  山东黄金案例为所有进行复杂重组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税务筹划需穿透实质:完美的纸面设计必须经得起“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检验。任何旨在获取税收利益而非真实商业整合的操作,其风险都在急剧升高。

  交易闭环至关重要:不能孤立地看待单一交易步骤,税务机关倾向于将一系列连续、关联的交易视为一个整体来审视其最终税收结果。吸收合并这一“收官之笔”,反而成了引爆前期税务风险的导火索。

  会计处理是税务基础:任何税务筹划都必须有坚实、无争议的会计处理作为支撑。资本公积的处理、分步收购下的计价问题等会计细节,都可能成为决定筹划成败的关键。

  总而言之,山东黄金的这次“滑铁卢”,标志着中国税收监管已进入“实质课税”的深水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务管理必须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在架构任何复杂交易时,都需抱有对规则的敬畏之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观点,更无投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