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发文时间:2025-10-14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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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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