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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成立,是指发起人完成公司设立行为,经登记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法律后果。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是: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公司成立,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与法律结果,连接点在于公司设立登记。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公司设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行为,比如确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确定公司组织机构、租用和购买办公场地及设备、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而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法律行为的私法效果,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事实状态,是登记机关对公司设立行为的事实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结果。(2)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在设立阶段的行为后果才归属于公司。(3)法律效果不同。实施了一定的公司设立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但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设立行为失败的,公司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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