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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回答】
判定标准主要看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即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与预收款之和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总和的比重需超过50%。该比重按照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相关数据计算;若申请退税前经营期已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的数据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同一计算期间内已计入比重的预收款,不得再重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其中,预收款特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收到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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