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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国有企业间虽是无偿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上述税法规则共同构建了国有资产(股权)划转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原则:划出方划出国有资产(股权)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国有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当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可以采用不同于上述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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