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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回答】
看是否是保单持有人。
(1) 投保人信息交换
香港《税务条例》2016年增订第17E章【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No.3) Ordinance 2016】,明确“现金价值寿险”属于须申报账户。香港保险公司须把“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税务居民国、保单现金价值/余额、当年红利或收益等,通过香港税务局按CRS自动交换给内地税务机关。具体而言,如果保单在合同期间内、没有“出险”,则投保人被认定为是这个保单的账户持有人,需要进行交换的账户财务信息为保单期末的现金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保单期末现金价值的确定日期并不一定是在每年12月31日,实践中其他合理确定价值的日期也可以被接受,例如某保险公司每年10月31日为投保人提供相关保单的年度报告,那么该保险公司可以将10月31日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申报年度的账户余额或价值。
(2)是否交换受益人信息
如领取保险金的条件已达到,受益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等经济利益,此时受益人也会被认定为是这个保单的账户持有人。如果受益人是内地税务居民,受益人需要进行交换的账户财务信息包括受益人从保单中获得的保险金(账户收入)。
(3)被保险人信息是否需要交换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被保人是否会被认定为保单的账户持有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笔者也未查询到被保险人进行CRS信息交换的案例,欢迎有经验的读者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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