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新加坡设立了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信息会被交换吗?由信托公司还是银行负责收集、报送信息?
发文时间:2025-10-24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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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有可能。

  根据CRS的分类标准,信托本身通常被归类为金融机构或需申报的消极非金融机构。若该“家族信托”根据CRS规则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笔者注:注意此处“金融机构”不是定性信托公司而是定性信托),则由该信托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报送该信托的相关信息;若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由信托项下银行账户所在的银行申报账户相关信息。

  对于如何认定“家族信托”是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则根据信托财产、资产、收入占比等因素进行认定。如果信托项下资产只有银行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受托人不做过多主动管理,则该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由存款开户银行报送信托账户信息。

  信托无论被认定是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CRS都要求对信托实施“穿透”识别,识别该信托的控制人,如果信托的控制人为他国/地区的税务居民则需要进行信息交换,进行申报的机构一般是信托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至于交换哪些信息,笔者在下一个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Tips:

  (1)在CRS下,判定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需要同时满足“被管理测试”与“收入测试”。

  “被管理测试”:信托的受托人如果是信托公司,通常该信托被认为是满足了“被管理测试”的要求,即受到了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

  “收入测试”: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则满足了“收入测试”要求。如果收入来源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且收入比例超过50%,则不满足“收入测试”。

  “直接收入来源”:需要注意的是,CRS下“收入测试”的判定只能依据信托的直接收入来源,而非最终收入来源,例如信托通过一家公司持有不动产,那么信托的收入来源只能认定是这家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即金融资产),而不考虑最终的收入来源,如不动产的租金收益。

  (2)如何判断离岸信托的控制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例如保护人)。此外,以上主体如果是机构,而非个人,则需要“穿透”该机构,将该机构的最终受益人作为信托的控制人。金融机构如何“穿透”识别最终受益人,笔者在上一篇CRS文章中的“问题10”进行了详细解答,读者可以点击文章链接查看。(《CRS真来了!中国人海外账户信息交换10大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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