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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回答】
认定信托账户持有人时,与银行的存款账户持有人、保险公司的保单账户持有人有较大的区别——无论信托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都属于信托的控制人,需要当作该信托的账户持有人进行信息交换。
被交换人员范围与信托的类型是否有关呢?答案是无关,即不论信托是哪种类型,均需要按照CRS的规则进行信息交换,只不过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实施细则上有所差异。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的权限如何,不论该信托是可撤销信托,还是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都应当做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处理。
对于信托受益人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是固定信托受益人,一般会被直接认定为信托账户持有人。如果是任意信托受益人,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会被直接认定为信托账户持有人,一般存在以下三种可能的处理情形:(1)只要信托合同明确列示的任意受益人,都需要作为账户持有人进行信息交换;(2)即使受益人被明确列示,只有任意受益人在收到信托收益分配的当年,才需要作为账户持有人进行信息交换;(3)如果是只列明了受益人群体,例如受益人为委托人的孙子女,则只有在对具体的孙子女进行收益分配时,才需要将其识别为信托账户持有人进行信息交换。
所以,至少有一个点非常明确,只要受益人收到实际分配,一定会被认定为信托账户持有人,如果被信托公司、银行识别为非税务居民,则面临收集和交换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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