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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在CRS下,金融机构完全可以登记“多个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这是常见且合法的情形,例如,在中国香港地区开户,如果既是内地税务居民,又是新加坡税务居民,香港银行要求必须同时申报中国和新加坡为税务居住地。香港银行随后会将其账户信息报送香港税务局,后者会把数据分别交换给内地税务机关和新加坡税务机关。
如信息交换引发两个国家均要求申报、征税,届时可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中的“加比规则”处理,即一旦被其中一国认定为“最终”税务居民,另一国通常需给予境外所得抵免或免税,从而避免就同一笔所得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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