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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您所咨询的审计函证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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