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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回答】
(一)一些特殊企业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它们分别是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中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中石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长江电力等以及铁路运输企业。
(二)不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有: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企业的总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变更备案。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分支机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并办理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变更备案。但是下列情形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57号公告,本年度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全部税款。因此,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在低税率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避免重复征税或漏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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