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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回答】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企业设立的以下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
1、产品售后服务分公司。如企业在总机构地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客服中心。
2、内部研发分公司。如企业为降低成本,在二线或三线城市设立的承担公司研发职能的分支机构。
3、仓储分公司。如企业为降低物流成本,在交通相对便利地区设立的仓储中心。
上述分支机构通常属于公司的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对外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也就不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因此,此类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合并至总机构,由总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设立的承担销售职能的分公司、承担生产职能的分公司,只要该类分支机构不是当年新设,且总机构上年度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该类分支机构就应按57号公告的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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