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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纳税人主动报告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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