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和支付违约金双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支付违约金后能否在税前扣除?
发文时间:2025-12-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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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收取违约金的一方: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支付违约金的一方: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违约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

“有关”:指违约金的支付源于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签订的合同,违约行为是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后果。

  “合理”:指违约金金额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常规,是真实、公允的补偿性支出,而非惩罚性的、虚构的利润转移。需特别注意,行政罚款、司法罚金等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方,其支付的违约金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以取得真实、合法、且具备关联性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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