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204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十七条规定,“评估业务档案自评估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正式实施前,底稿保存已满10年,按10年确定保存期限。如果在资产评估法正式实施后,底稿保存尚未到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