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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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