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432 【回答】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8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