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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相较于之前取消了《原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第四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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