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企风险隔离【三】|李佳琦翻车,如花西子解约,网友退货索赔会怎样?
发文时间:2023-10-08
作者:卫永鹏
来源:建筑财税圈
收藏
1414


9月11日,带货顶流大主播李佳琦在直播间带货花西子时出言不慎,引起了网友不满,掀起轩然大波,“怼言”冲上了热搜。舆论发生后,拥有千万粉丝的花西子抖音直播间成交额一度暴跌9成。


虽然李佳琦迅速道歉乃至痛哭,但舆论走势却并不买单,仍通失数百万粉丝。花西子也未能幸免,在一波波“口诛笔伐”中躺枪。网友戏称花西子为货币单位,1花西子=79元。网络公开李佳琦年收入18亿,全网刷屏要求对李佳琦查税。


吃瓜群众瞎操心,笔者也不嫌事多。心想,假如网友要求退货退款,李佳琦会不会一朝回到解放前?一觉醒来成为“亿万负翁”?


李佳琦的商业帝国


企查查App显示,李佳琦关联企业共有16家,均为存续状态,涉及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管理咨询、网络科技等领域。其中,6家工作室均由李佳琦个人独资,10家公司由李佳琦持股有多有少。


6家工作室均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李佳琦出资合计500万,其中4家各出资100万,另外2家各出资50万。10家公司均由李佳琦与其母亲或他人共同出资,李佳琦合计出资2611万。也就是说,李佳琦对16家企业合计出资总额为3111万元。


据网曝,李佳琦“带大”的花西子,年营收超过40亿。假设网友愤怒抛弃花西子,要求退货退款40亿,如果李佳琦直播间的运营是李佳琦名下的16家企业在负责,网友提出连带赔偿时,李佳琦个人能逃脱得了吗?


假设,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李佳琦直播间以李佳琦名下16家企业收取带货佣金,不以李佳琦个人名义收取带货佣金。


即便如此,李佳琦个人很可能也无处可逃,原因是李佳琦名下有6家工作室均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6家工作室若与花西子连带承担40亿元的退货退款责任,则李佳琦无处可逃。


图片


仔细一想,李佳琦的智囊团不会这么傻,他们一定会将毫无风险的现金流业务放在6家工作室,同时将略有风险的养蜂收蜜业务放在10家有限公司。原因很简单,即便10家有限公司对外担责负债,李佳琦的最大风险,也只是以2611万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绝不会蔓延到李佳琦的个人家产。


为什么?


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即公司以独立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为限,对所开办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李佳琦的10家有限公司与花西子对外连带承担40亿元退货退款责任,哪怕这10家公司无力赔偿导致破产,李佳琦的家产也毫发无损。


萨洛蒙萨洛蒙


为什么李佳琦家产可能毫发无损?


那就必须先介绍一下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通过萨洛蒙诉萨洛蒙案奠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商务的商人,1892年,他组建了一家萨洛蒙有限公司,股东有7名,他本人、妻子及五个孩子。公司发行20007股股份,萨洛蒙认购20001股,其余6股由其妻子和五个孩子每人认购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至少为7人的要求。


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批准萨洛蒙将他的靴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他认购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务,并有公司资产作担保;余下8782英镑,以现金形式付给萨洛蒙。公司在之后经营中对外又借了部分债务,未设置抵押。


次年,萨洛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债务被依法清算。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萨洛蒙要求公司先清偿其本人有担保的债权10000英镑。若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这样其他债权人将一无所获。无担保债权人声称,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因为公司不可能欠他10000英镑的债。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清算人代表那些没有担保的债权人,主张公司的鞋店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担保债的求偿。


当此案诉诸法院时,初审法院认为:萨洛蒙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的化身、代理人,公司的钱就是萨洛蒙的钱,萨洛蒙没有理由还钱给自己,从而判决萨洛蒙应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上诉法院则根据《1862年公司法》基本维持了原判,指出公司不过是一个虚拟身份,萨洛蒙应该清偿因公司而产生的债务。


但是,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一致认为,萨洛蒙组建公司的目的和动机是正常的、合法的,设立公司的手续也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因为法律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有权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对外借债。英国上议院最终认为,虽然萨洛蒙是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持有者,但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可以说,这个判例在公司和它的投资人(即股东或实控人)之间隔起了一层“公司面纱”,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法律制度。在中国也有同样的制度。


图片


这个制度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

1.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法取得独立人格。

2. 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的法人地位。

3. 由于公司的财产独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萨洛蒙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再次回到文章的发问。我们现在知道,李佳琦向10家有限公司合计出资2611万元,如果该10家公司无力与花西子共同退货退款40亿元,李佳琦也只是以2611万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绝不会蔓延到李佳琦的个人家产。


萨洛蒙诉萨洛蒙案的判决极大的保证了股东资产的安定性和止损性,但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该判决也经常被视为一个后患无穷的不幸判决,它为个别股东或少数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机会,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该规则的不公平性就开始显现出来的。


为避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后来就有了“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可以否定公司与公司成员分别独立之人格,从而令股东或公司成员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后记


创业者设立什么样的企业,不仅关乎到创业者是否与自己的企业同生死共命运,还关乎到创业者在失败之后能否轻装上阵东山再起,更关乎到税收筹划、控制权、挂牌上市等核心问题。


如果读者考虑未来创业,都需要避免企业负债危及家产的风险。


如果你对这一话题感兴趣,敬请关注家企风险隔离专题系列文章:
家企风险隔离 | (一)夫妻店、父子店负债威胁家产,有哪些风险隔离措施?
家企风险隔离【二】|老板:公司是我家?风险太大!来看三招!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