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企风险隔离【三】|李佳琦翻车,如花西子解约,网友退货索赔会怎样?
发文时间:2023-10-08
作者:卫永鹏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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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带货顶流大主播李佳琦在直播间带货花西子时出言不慎,引起了网友不满,掀起轩然大波,“怼言”冲上了热搜。舆论发生后,拥有千万粉丝的花西子抖音直播间成交额一度暴跌9成。


虽然李佳琦迅速道歉乃至痛哭,但舆论走势却并不买单,仍通失数百万粉丝。花西子也未能幸免,在一波波“口诛笔伐”中躺枪。网友戏称花西子为货币单位,1花西子=79元。网络公开李佳琦年收入18亿,全网刷屏要求对李佳琦查税。


吃瓜群众瞎操心,笔者也不嫌事多。心想,假如网友要求退货退款,李佳琦会不会一朝回到解放前?一觉醒来成为“亿万负翁”?


李佳琦的商业帝国


企查查App显示,李佳琦关联企业共有16家,均为存续状态,涉及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管理咨询、网络科技等领域。其中,6家工作室均由李佳琦个人独资,10家公司由李佳琦持股有多有少。


6家工作室均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李佳琦出资合计500万,其中4家各出资100万,另外2家各出资50万。10家公司均由李佳琦与其母亲或他人共同出资,李佳琦合计出资2611万。也就是说,李佳琦对16家企业合计出资总额为3111万元。


据网曝,李佳琦“带大”的花西子,年营收超过40亿。假设网友愤怒抛弃花西子,要求退货退款40亿,如果李佳琦直播间的运营是李佳琦名下的16家企业在负责,网友提出连带赔偿时,李佳琦个人能逃脱得了吗?


假设,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李佳琦直播间以李佳琦名下16家企业收取带货佣金,不以李佳琦个人名义收取带货佣金。


即便如此,李佳琦个人很可能也无处可逃,原因是李佳琦名下有6家工作室均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6家工作室若与花西子连带承担40亿元的退货退款责任,则李佳琦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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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一想,李佳琦的智囊团不会这么傻,他们一定会将毫无风险的现金流业务放在6家工作室,同时将略有风险的养蜂收蜜业务放在10家有限公司。原因很简单,即便10家有限公司对外担责负债,李佳琦的最大风险,也只是以2611万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绝不会蔓延到李佳琦的个人家产。


为什么?


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即公司以独立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为限,对所开办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李佳琦的10家有限公司与花西子对外连带承担40亿元退货退款责任,哪怕这10家公司无力赔偿导致破产,李佳琦的家产也毫发无损。


萨洛蒙萨洛蒙


为什么李佳琦家产可能毫发无损?


那就必须先介绍一下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通过萨洛蒙诉萨洛蒙案奠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商务的商人,1892年,他组建了一家萨洛蒙有限公司,股东有7名,他本人、妻子及五个孩子。公司发行20007股股份,萨洛蒙认购20001股,其余6股由其妻子和五个孩子每人认购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至少为7人的要求。


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批准萨洛蒙将他的靴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他认购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务,并有公司资产作担保;余下8782英镑,以现金形式付给萨洛蒙。公司在之后经营中对外又借了部分债务,未设置抵押。


次年,萨洛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债务被依法清算。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萨洛蒙要求公司先清偿其本人有担保的债权10000英镑。若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这样其他债权人将一无所获。无担保债权人声称,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因为公司不可能欠他10000英镑的债。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清算人代表那些没有担保的债权人,主张公司的鞋店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担保债的求偿。


当此案诉诸法院时,初审法院认为:萨洛蒙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的化身、代理人,公司的钱就是萨洛蒙的钱,萨洛蒙没有理由还钱给自己,从而判决萨洛蒙应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上诉法院则根据《1862年公司法》基本维持了原判,指出公司不过是一个虚拟身份,萨洛蒙应该清偿因公司而产生的债务。


但是,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一致认为,萨洛蒙组建公司的目的和动机是正常的、合法的,设立公司的手续也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因为法律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有权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对外借债。英国上议院最终认为,虽然萨洛蒙是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持有者,但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可以说,这个判例在公司和它的投资人(即股东或实控人)之间隔起了一层“公司面纱”,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法律制度。在中国也有同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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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制度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

1.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法取得独立人格。

2. 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的法人地位。

3. 由于公司的财产独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萨洛蒙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再次回到文章的发问。我们现在知道,李佳琦向10家有限公司合计出资2611万元,如果该10家公司无力与花西子共同退货退款40亿元,李佳琦也只是以2611万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绝不会蔓延到李佳琦的个人家产。


萨洛蒙诉萨洛蒙案的判决极大的保证了股东资产的安定性和止损性,但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该判决也经常被视为一个后患无穷的不幸判决,它为个别股东或少数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机会,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该规则的不公平性就开始显现出来的。


为避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后来就有了“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可以否定公司与公司成员分别独立之人格,从而令股东或公司成员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后记


创业者设立什么样的企业,不仅关乎到创业者是否与自己的企业同生死共命运,还关乎到创业者在失败之后能否轻装上阵东山再起,更关乎到税收筹划、控制权、挂牌上市等核心问题。


如果读者考虑未来创业,都需要避免企业负债危及家产的风险。


如果你对这一话题感兴趣,敬请关注家企风险隔离专题系列文章:
家企风险隔离 | (一)夫妻店、父子店负债威胁家产,有哪些风险隔离措施?
家企风险隔离【二】|老板:公司是我家?风险太大!来看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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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9号公告同时明确了“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的增值税销售额计算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应比照上述公式原理,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举例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甲2023年12月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为50.5万元(含增值税),已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甲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50.5÷(1+1%)=50(万元),甲应缴增值税=50×1%=0.5(万元)。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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