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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回答】
包括但不限于: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2.未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
3.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4.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6.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7.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8.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9.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
10.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2号)
11.对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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