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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两种情况扣除:按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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