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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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