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销售设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文时间:2026-3-30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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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制造公司,销售设备,设备金额1亿元,一般纳税人,按照新的增值税法,应该在什么时点确定设备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涉及以下几种情形,帮我们分析每一种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1:

  合同约定情况:2025年12月11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预付款95%即9500万,支付预付款后10日内发货,验收没问题后支付剩余的5%的预付款。

  实际情况:2025年12月25日客户支付预付款9500万,2026年1月15日发货,2026年2月15日验收,2026年3月10日收到尾款500万,那么这笔设备销售哪一个月发生纳税义务时间?

  情形2:合同约定情况:2025年12月11日签订合同,2026年1月15日支付95%预付款9500万,2026年2月10日发货,2026年3月5日验收,2026年3月15日支付剩余的5%的预付款。

  实际执行情况: 2025年12月11日签订销售合同,12月28日收到95%的预付款,2026年1月3日发货,2026年2月2日验收,2026年3月5日支付剩余尾款500万。那么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请给我明确的答复,哪一个发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要只给我提供法条,谢谢。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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