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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代收项目,不征税,不得抵扣;燃油附加费已并入票价计算税额,按票面列明税额抵扣即可。
法规依据: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编码613000000000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不征税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按票面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实务要点:
民航发展基金: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代收,可开具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613),不得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燃油附加费:
已并入票价,在电子行程单中体现为含税价格的一部分,最终按票面"增值税税额"栏次一并抵扣,无需单独拆分
操作提示:
收到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时,直接查看"增值税税额"栏次,该金额已扣减民航发展基金后的计算结果,按此抵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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