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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下六类情形:
(1)省直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高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办理多次提取相关政策的;
(3)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
上述情形原规定的“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或“每月提取一次”的限制自2026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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