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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发生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支出,此前已经采集信息,但在预扣预缴环节未能享受扣除的,建议您检查当时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已采集成功,申报项目和扣除年度是否正确。若已采集成功,则建议查看您当时选择的申报方式:(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申报扣除;(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即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
因此,若您需要由扣缴单位在预扣预缴环节申报扣除,则您需将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报送完成之后,扣缴单位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再通过【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选择需要预填的人员范围,点击【预填扣除信息】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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