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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问题内容:
客户A购买公司(制造业企业)的产品,合同签订支付3个月承兑,但是客户支付的都是6个月承兑,客户承诺给予承兑利息补偿,目前客户打算和公司签订一个订单,订单内容是针对承兑利息的补偿,然后公司给客户开票,客户支付利息补偿款,请问这个双方签订订单开票合规不?如果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可以针对承兑利息单独开票不?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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