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增的34个要点详解
发文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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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杜视界,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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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宪法

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说明宪法是公司法的立法依据。

同时还新增加: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2.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补任规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11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

第20条 是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5.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控制的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

第23条增加: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为一年

第26条 增加了股东的撤销权。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


7.股东/董事会决议无效,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第28条增加此规定


8.电子营业执照

第33条增加:电子营业执照法律效力同纸质营业执照一样。


9.设立协议

第43条,新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用来约束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10.设立中的责任

第44条增加:公司未成立的,设立中的股东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第47条有重大变更:股东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对以前出资期未到期的,要加速到期。

第228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66条规定,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股东、债权为非货币出资

第48条增加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形式。


13.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责任及股东失权制度

第49、50、51、52、53新增加了很多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规定,总结如下: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需要承担两个责任:1.足额出资;2.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设立时的全部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应该书面催缴出资,否则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未及时缴纳出资的,公司应书面催缴,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失权制度: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外,对股权失权的决策程序及前置条件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相关影响:若发行人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存在被剥夺股东资格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产生一定影响。


14.出资加速到期

第54条增加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未到出资期的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


15.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第57条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过去只能查阅会计账簿);明确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的权限及对其合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16.调整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67条删除“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增加“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明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7.新增加职工监事

第68条新增加:职工人数达300人以上的,应设置由职工担任的监事。新《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相关影响:新《公司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发行人的性质及员工规模等情况,其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合理安排。


18.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第69条 新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或监事会。

另见第121条,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另见第137条。

相关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发行人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9.无理由解任董事的赔偿制度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事由的,公司应赔偿。


20.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起始点为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86条新增加对股东转让、变更股东名册作了规定。并规定股东名册变更的重大意义:行使股权。


21.股权转让后,未出资义务由新老股东承担。

明确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明确未出资或者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第88条新增加: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缴纳全部出资。

第98条增加如上内容。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23.禁止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

141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24.新增加同股权不同权

第144、145、146条增加了类别股权,有别与普通股。


25.删除发起人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160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异议股东回购权

第161条增加了异议股东请求上市公司的股权回购权。这为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7.公司财务资助的例外:员工持股计划

第163条增加,除员工持股计划外,禁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及其他财务资助。但为本公司利益,且累计不超发行股本10%,经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除外。


28.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关联交易报告,明确了竞业禁止和董事回避表决

第178条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新增“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和“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以下简称“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发行人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183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18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185条规定,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9.董监高的职务行业及保险制度

第191、192、193新增加了董监高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有过错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并规定了董事赔偿责任险。


30.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204条新增加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第205、206条新增加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31.公积金补亏规则

第214条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新增加了公积金补亏规则: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225条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且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32.会计师事务所解聘决定权

第215条新增监事会为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主体。


33.简易合并制度和小规模合并制度

第219条规定了两种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应由董事会决议的合并交易:

  1.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合并交易,被合并的公司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经董事会决议,且需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经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34.完善了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股东

第256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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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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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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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