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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回答】
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6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期限、报酬、社保、劳动保护等事项。该条采用“应当”的表述,表明订立书面用工协议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由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并未引入《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规则,据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未签署书面用工协议并不会导致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
结合《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书面用工协议的约定事项要求,以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全文对于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的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重新审阅原有的退休返聘协议文本或类似用工文本:核查协议是否完整覆盖法条列明的全部必备事项;二是细化薪酬计发规则、工时与加班管控、工伤保险及补充商业险配置、休假与福利待遇、协议解除终止条件;三是完善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他合规条款,完善现有文本约定,提前防控履约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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