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于收到的建设进度奖励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发文时间:2026-6-218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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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甲公司主要从事某材料的生产,于2×25年9月1日在乙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某项目,并与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其中约定:“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甲公司项目地基完工、厂房全部封顶两个节点分别给予甲公司建设进度奖励600万元,合计1200万元。

  如果甲公司项目在2×26年9月1日前未完成厂房全部封顶,每延迟1个月则扣除尚未兑现的建设进度奖励资金的10%,直至全部扣减完毕”。奖励扶持政策中未对公司收到奖励资金后的使用用途或方向作出限制。甲公司对于收到的上述建设进度奖励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在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根据政府补助相关文件中的政策依据、补助项目性质、补助用途、取得资金的前提条件等约定,并结合政府补助的申请、审批及验收等材料,综合判断取得的补助资金是否实质上用于购建或者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不应仅因政府未对补助资金的用途作出限制、补助资金获取时间晚于资产购建支出发生时间等直接认为该补助不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本问题中,甲公司获取的建设进度奖励款以项目建设为前提,因此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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