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企业应当如何适用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并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是否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
发文时间:2026-7-23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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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对于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企业应当遵循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

具体而言,企业在判断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判断其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分级的合同条款(在未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情况下)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二是基础资产包含一个或多个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基础工具,包括不适用22号准则分类要求、但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三是该分级所承担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等于或小于基础资产本身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除上述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基础工具外,基础资产还可以包含下列工具:(1)可以降低基础工具现金流量的波动性,并且当其与基础工具相结合时,能够产生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现金流量(如对作为基础工具的贷款设置的利率上限或下限、可降低基础工具信用风险的合同)。(2)可以协调各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与基础工具的现金流量以解决两者在利率(如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基于固定利率,而基础工具的现金流量基于浮动利率)、计价货币(包括通货膨胀因素)以及现金流量时间分布上的差异。

仅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时,相关合同挂钩工具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进行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时,企业应穿透至可以识别出其源生(而非过手)的现金流量的基础工具池。如果初始确认时无法对合同挂钩工具的基础资产进行评估,则相关合同挂钩工具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在初始确认后基础资产可能发生变化并导致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相关合同挂钩工具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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